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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模式都是比较被动的理论教学,对于实践教学不够重视。本文将会采取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研究性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充分体现师生平等的理念。《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其他法学学科的知识支撑,所以,加强该学科教学创新非常重要,采取研究性教学模式主要是为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科研能力。本文将会针对教学时间,通过分析问题,探讨研究性教学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提供相应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研究性教学;教学方法;《法理学》
一、法理学研究性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
(一)通过设置问题介绍相关概念
在法学专业每个科目都有很多基本概念,有的看起来通俗易懂,其实包含的意义深远、内涵身后,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理解起来都是有一定困难的。在设置问题过程中,可以针对法理学中基本的法律范畴进行分析,特别是学生存在争议的概念,让学生进行初步思考和讨论之后,在进行该理论的剖析和总结,这样得到的效果比较好。比如:在介绍法理学中“权利”相关概念中,在学术界中关于这个概念超过20多种,也没有较为统一的意见。如果将这些观点都给学生介绍,会增加学生理解难度。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对权利进行问题设置,比如:权利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亲吻权”、“乞讨权”也属于法定权利吗?如果甲架构乙的宠物狗伤害了,这时宠物狗是否享有“权利”等。这些问题可以说是比较贴近生活的案例,也是以现代社会为背景,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学生对该内容的兴趣,由此学生会更加积极的收集资料,进行热烈的讨论。在学生进行争辩和讨论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了解权利制度有很多特点,它是比较复杂的难以确定的概念,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账务权利的合理概念。
(二)通过研讨式学习介绍知识前沿
对于协议前沿性比较强、富有争议的学科理论内容,教师可以提出多个问题,组织学生进行研讨式学习。研讨式学生不仅是课堂,还可以在课外,比如: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学生通过小组的方式根据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或是写作训练或是口头辩论。在学生不断发现问题中,教师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将发现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口头辩论可以营造一个自由讨论、较为平等的教学分为,教师也可以适当的点评学生的意见,多孤立学生,让学生大胆积极地发表自己的想法。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将辩论结果写成小论文,这样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思考、查找资料、讨论等能力,同时也能锻炼学生的写作能力。很多学生在大学期间,因为很少写论文,也不会查资料和选题,导致很多毕业论文都是“粘贴复制”。采取研讨式教学,可以初步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科研能力。
交给理论界的重要课题便是重新思考何为法治,何为社会主义法治,法之本质是什么等一系列具有原点性与基础性的相关问题。从一九八零年周凤举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为起始展开的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成为法理学发展几十年中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尽管分歧与对峙依旧存在,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与深化,学界也达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共识,即要摆脱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对于法律阶级性的片面的,同时也是相当极端的理解方式,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地认识、思考,乃至重塑社会主义法之本质、特征、作用与价值,尤其注意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逐步形成时代的、世界的、大众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所以,这也要求我们更应该继续坚持冲破还有相当影响的教条主义与本本主义的束缚,深入解放思想,最终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便是这样一个出发点与立足点,也是一个归宿点,它无疑并业已证明极大地推进了法理学“脱幼”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法学现代化的实现。
可以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市民社会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热点与显学,它将不同领域的学者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不容小觑的社会思潮;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是从古希腊罗马时期最早产生的市民社会理论,经中世纪到启蒙时代,从启蒙时代到黑格尔,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从马克思到现当代社会一脉传承与发展的历史的延续。市民社会理论虽诞生在西方,但其理论意义却是遍及世界的,并不因地域或者文化的差异而使它有任何逊色之处。因为历史是一种事实,“在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人类命运,一种文明集合体的传递”。[3](P5)所以,市民社会理论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兴盛以及产生了对政治、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深刻影响便不足为奇了。对于后发而外生的中国法治及其法学理论来说,不仅要学习引进西方世界先进的理论与实践,而且还必须重视现代法治深层的本土化根基。市民社会理论,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起点,其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不可忽视与分割的统一有机整体,在当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便更具有理论及实践的意义与价值,并且拥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并予以发展的有利条件。
可以这样说,马克思主义不仅在政治层面,而且在社会各个层面已经构成了当代中国现代法治的新的本土化根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第一次飞跃。邓小平理论的诞生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同样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的原因恰是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所决定的,这使得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精神。时代同样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还原出其本来的面貌,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恰如有论者所言:“如果我们不是从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出发,不是采用教条主义、工具主义的政治解释学的思维方式的话,那么就不难发现,经典作家是从其市民社会理论而走向唯物史观的,是从市民社会中去寻找理解人类发展进程的锁钥的,并进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础。而在具体阐发其根本法律观点时,他们也是以市民社会为逻辑起点的,认为法律是建筑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基础上,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反映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关系。”[4](P32)要言之,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体系之和,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都涵盖其中。具体说来,市民社会应包含以下内容,即私人层次、组织层次以及经济生活领域、社会生活领域与文化生活领域。在从事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文化意识形态关系,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5](P67-80)可以这样说,有一定的市民社会,便必然存在一定的政治国家。国家制度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或者市民社会与非市民社会两种本质上不相同的势力的一种契约。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法的历史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史,所谓法律就是介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一个最主要的“利益调适器”。从形式上来看,法代表了国家意志,从实质上来看,法则是由处于一定发展阶段市民社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并不是单单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达。于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就像本文的第一部分所要展示的那样,市民社会理论不仅仅是一个出发点,而且还是一个归宿。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现实的相互对应的概念,单一的研究政治国家,或者单一的研究市民社会都不可能是全面而客观的,而不承认二者的相互独立性,企图以政治国家消灭市民社会,或者以市民社会消灭政治国家的结果,不是走向专制之路,便是踏进无政府主义的泥潭。现代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别是两大生活领域的代表,偏废或者忽视任何一方,上文已述,都是片面的。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在资本主义国家之中,极度发展的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造成了二者的严重对立,产生了不可避免又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像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不可能解决的矛盾一样,这种存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深刻矛盾,似乎以另外一种形式证明了资本主义社会并非是一个它所宣扬的那样完美与和谐的社会。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则从根本上消除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状态。正如有论者所评价的那样:“法的历史展现的是人民群众不断把被统治阶级异化的‘普遍利益’还原为真正的共同利益,不断从‘普遍利益’中夺回被侵吞的特殊利益,并使二者逐渐统一于人的自由发展的进程。”[6](P47)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便最终共同消融在自由联合体中,法律自然演化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自愿遵守的理性社会规则。
倘若我们把眼光放在遥远的未来,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来看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协调与融合的过程。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其中包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政府,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性的机缘既对中国法学研究事业提出了十分重大的历史使命,也为中国法学研究事业提供了大展宏图的机会。
作者:冯娜 张宇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
1从法律角度看
产生平行进口原因是多样的,首先价格差是产生这种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也是这一原因造成这种市场交易经久不衰,各国家和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消费水平也是不同的,同一版权的产品售价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也就是说国外产品价格低,就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卖,继而产生平行进口。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关税的影响也越来越小,信息传播的越来越广,商品价格信息全世界都可以查的到,造成灰色市场发展迅速,很多国家也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市场的活动,促进了灰色市场活动迅速发展;目前,在现代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研究著作的平行出口的利于弊,本文认为对于商标等商业性的平行进口,大多涉及的是一种利益上的追求工具,涉及到了进口商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利益,有些产品甚至涉及到了国家的利益,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商标权、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一个维护和平衡,因此它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了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影响到各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和经济。随着世界全球经济化的深入,我国对外贸易的增多,这种问题越来越显得突出,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没有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说明,因此,我国法律应对这方面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平行进口对我国带来经济带来冲击。美国早在1976年的版权法当中明令禁止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所有进口活动。但是到了1998年这个法律却被否定了,对著作权的平行出口进行放松政策。日本规定不损害原有权利的前提下,经权利享有者允许后,权力者转让著作权后,作者就不可以在转让给其他人了。
2从贸易学角度看
货物贸易与著作权贸易之间的冲突其实质就是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在这一冲突中著作权平行进口商享有货物的物权,而著作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享有的是著作权或著作权的某些权能。一个国家贸易的自由化表明,版权产品可以不仅在本国国内进行出售,可以在国际上进行自由贸易,随着各国经济相互交流的程度变大,版权保护和贸易自由这两个领域产生了很微妙的联系,贸易交流的巨大发展促进了平行进口的频繁发生。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对我国而言。著作权平行进口在进口商和著作权权利人之间形成竞争关系,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也可以防止外国的著作权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垄断。我国属于低价位国家,著作权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因此,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化有利于我国的出口贸易。来看看微软WINDOWS软件在美国及在中国悬殊的售价案:1998年,美国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软件中文版在中国售价高达1998元,而相同软件在美国本土的售价仅为100美元。试想,如果著作权在中国已经允许的前提下,那么我国的国民就可以在其他发达国家进口低廉的相同软件,同时,迫使微软公司调整其在华的售价,消除暴利;但如果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我国众多使用微软的用户将不得不为微软公司在中国的垄断付出高额的代价。
3从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看
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绝对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也没有对著作权平行进口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很好地处理了著作权平行进口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符合TRPIPS协定的精神。从著作权平行进口积极方面来看,它是有助于贸易自主化的,有利于各个国家之间减少贸易壁垒,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证。"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通"已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目的。而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恰恰能够起到设置关税壁垒的作用。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迅速,各国都开始允许著作权的平行进口,促进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减少了垄断企业,保证了市场的良性运作,减少了知识霸权,促进了科学进步,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在条约允许我们放宽之处,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保护的比一些发达国家还严,历史可能会回过头来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失策。所以,世界上在版权领域里承认国际穷竭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从法理学、法经济学、贸易学和现有法律及国际公约角度看,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是我国现阶段最好的选择。
作者:侯佳君 单位: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正式法与非正式法是以国家公共权威是否承认及是否以公权力制裁作作为标准来划分的,典型的非正式法就是由社会成员合意而获得正当性的习惯法。而以是否起源于区域的传统文化为标准,又可以将其划分为移植法与固有法二元类型。最后,通过语言是否明确表达以及语言背后是否具有潜在的理念和价值为标准,又可以划分出为法规则与法前提。千叶正士的这三种二元区分不仅包涵了各种变量的组合构造,而且能需要针对各个具体的法和法体系来进行多元的、动态的分析。正是在此基础上千叶正士又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研究东亚法文化时进一步提出一系列如“天道性多元主义”、“神意性正统主义”,“不确定性情况主义”等有影响的假说。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法律文化也随之经历了变迁。这是一个从法律的工具性到法律的价值认同过程,也是一个多元法律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的过程。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一个艰难而又复杂的长期工程,既要扬弃的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又要不断借鉴西方先进经验。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也注定是与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相适应的历史必然趋势,这也正是本文试图构建法律文化理论基础的意义所在。
摘要:数据新闻合作作品扩大了著作权归属的法理概念范围,也让新媒体环境下的权利保护面临更为复杂的态势,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复杂难断的问题凸显出来。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困境的破解需不断推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具体来说,要全面审视数据媒体的发展态势与趋向,加快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学阐释、立法完善,以及管理强化。
关键词: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版权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全面到来,数据传播方式迅速转变、资讯消费链条逐步形成、出版经营活动日渐增多,数据新闻的版权保护也成为受到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数据新闻作品是指运用大数据技术,利用“众包模式”,实现从海量数据中发现新闻线索,通过可视化技术呈现新闻报道,体现独创性,能被多次复制的智力成果。[1]数据新闻合作作品作为数据新媒体生态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由于作品属性、著作权人身份的特殊性,而令与其对应的版权保护问题显得更加复杂。[2]只有科学解析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法理属性、逐步完善相应的司法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与维权能力,才能推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出版行业的长效发展。
一、一般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基本规则
在著作权法的现实应用中会碰到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归属问题。严格来说,数据新闻因数据可能并非来源于同一作者,所以应当属于一般合作作品。在新媒体情境中,信息的复制、转载以及传播非常便捷,且我国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版权保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对于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版权保护的探讨主要是基于立法的前瞻性而进行的讨论。即便如此,一般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健全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机制依然具有直接借鉴意义。1.著作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全体作者的共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从法理学的释义来看,“合作作品”通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组织)、以脑力创作而成的智力成果,涉及文字、影像、声音、图片等多种载体形式。“合作作品”无疑具备存在形态的固定性、不可分割性,其著作权当然也属于参与完成这一作品的所有自然人所有。在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则明确规定了“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属于完整的创作成果,是一种“整体作品”。而在该修订案中,也单独对“统一定稿”的“文字作品”进行了重点阐释,认定该类合作作品是通过“共同构思设计”“各自分工协作”以及“最终联合定稿”而形成的文字表现形式,其在行文上具备逻辑上的一致性、风格的融合性和思想上的渗透性,因此并不能确定其中任何部分文字的归属。所以,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必须要取得所有作者的协商同意,达成意见一致,才能产生法律效力。[3]缺少全体作者中任何一人的同意,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都可以被判定无法律效力。2.基于保护共同权益的原则,可由其中一人、数人行使著作权与由个人独立完成的作品相比,合作作品由于创作形式的特殊性,也决定其对应的法律权益,必须由所有作者共同享有。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也针对合作作品权益的划定,明确阐述了共同权益保护的基本内涵,强调了各个作者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于作品全部,各自的著作权权益是平等的、公开的。而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口头约定的情况,修改草案也承认并保护口头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允许合作作品的作者通过约定来划定各自享有的著作权收益份额,可以由“均等份额”分配,也可以由不同比例进行划分。基于提高著作权使用效率的目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在取得全体作者一致同意、不损害合作作品作者权益的前提之下,也可以委托其中的一人、数人合法行使。[4]3.可以允许单方依照协商、有条件地进行著作权的单方行使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作品的便捷流通、经济效益的提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了有效引导行业发展,我国著作权法也进行了同步调整与完善。在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概念更新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再次强调了允许单方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律的基础之上,可以有条件地进行单方行使。修改草案共罗列了两种情况:一是在满足其中一方或多方合作作者死亡的前提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进行转移或修改,可以由死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获取。而其他合作作者则享有对该合作作品进行修改、保持其完整度的权益,死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进行干涉;二是若涉及合作作者难以达成协商的情况,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允许符合要求的一方行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其他方不得干涉。[5]
二、当前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困境
近年来,数据新闻不仅风行西方,而且成为我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热衷应用的报道方式。然而,因网络媒体著作权立法保护机制的不健全、技术层面上的操作难度大以及媒体对数据新闻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的匮乏,使得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尤其是其著作权归属不明,成为制约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1.传统媒体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版权保护认识有限、维权意识相对薄弱长期以来,媒体管理的行政化、运营的封闭化,一直都是困扰我国新闻行业市场化、开放化、多元化发展的主要瓶颈。尤其是在数量庞大的国家级、省级媒体之中,由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都采用了比较单一、固定的行政摊派运作模式,缺乏更为深入的商业性开发,所以导致其并未对作品版权引起应有的重视。而随着数据新闻的快速流行、新兴传媒的异军突起,传统媒体也不得不在生存重压之下寻求转型,加入了数据新闻的竞争团战之中。然而对于著作权认知的局限性、相关维权意识又比较薄弱,则让传统媒体在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归属判定上,显得思路混乱、后知后觉。相当一部分领导层、管理层都在合作作品遭受侵权之后,才意识到应当进行维权,而惯性思维又促使其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这不仅违反了基本的法治观念,而且也让其陷入舆论压力之中,更加不利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厘清和保护。2.专项化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概念有待厘清“政策主导”曾一度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尽管法治化管理也在同期得到了制度性确立,却因为在执行上缺乏具体的规范细则,而又受制于政策的干扰。在意识到数据新闻所具备的巨大的发展潜力之后,无论是数量庞大、积极转型的传统媒体,抑或是增速极快的新兴媒体,都集中涌入到了这一蓝海浪潮之中。不过由于当前我国在数据新闻的立法上仍相对滞后,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也都以传统意义上的新闻形式为主,在细化的专项法规治理上存在大量的法理空白。因此在出现侵权行为之后,则令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划定,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境之中。在这一背景之下,政策主导又很容易占据上风,干扰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法治化管理,并混淆这一作品的法理概念,致使其原有就偏弱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6]3.现有法律制度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侵权的赔偿额度过低,整体威慑力不足《著作权法》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当前我国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著作权进行司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而在法理判定原则、处理方式上,以上两部法律都虽然强调了法治警示性,不过在处罚认定、执行上却显得避重就轻。尤其是数据新闻合作作品本身来源繁杂、修改频度大以及传播范围广泛,所以在侵权行为确定上,更加需要确立统一的判别标准、处理方式。然而就目前我国对于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定义来看,普遍都将之视作网络文本资源,而不将之归为知识文本。这就难以依照著作权法进行判定、处理,只能参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细则。而后者目前在侵权惩罚处理上,又显得力度不足、导致犯罪成本偏低。这就容易让抄袭修改、二次传播、换名等对数据新闻合作作品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