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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旅游扶贫是一种新型的扶贫方式,通过开发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可以带动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使贫困人口快速脱贫。但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乡村精准扶贫的进度。基于此,本文浅谈了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的瓶颈,并提出了突破瓶颈的对策,以供借鉴。
关键词: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制约;破解
贫困地区因为远离城市,保留了原有的自然生态文明,贫困区域与旅游资源富集区在空间分布上形成了叠加效果,为贫困地区利用旅游开发手段实现脱贫致富奠定了基础。在上个世纪末,旅游扶贫才在我国发展起来,正因为发展时间短,我国在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中存在很多问题,而如何突破这些问题也成了促进乡村旅游精准扶贫进程的重点。
一、开展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的重要性
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可以说是一种产业扶贫方式,在提高农民收入、创新农村发展模式、改善乡村生活环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有益于完善和创新乡村发展模式旅游经济具备产业关联度、产业链完善、综合性较强等特征。促进乡村旅游经济发展,有益于实现贫困地区更好的“造血”。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转变了传统农业发展模式,拓展了农民经济收入途径。在我国“精准扶贫”政策出台后,很多贫困地区借助自身特色,发展了乡村旅游精准扶贫。首先,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确实促进了现代种植业、住宿业、农副产品等工业的发展,大大推动了农村市场的完善。其次,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使我国各地区农民以多种形式积极的、主动地参与到乡村旅游经济发展中,为人们脱贫致富提供了新渠道。通过调查数据发现,近些年来我国已经有了将近四万个旅游景点,其中很多景点都在农村地区分布,这些景点实现旅游经济收入高达2千亿元。从这一点上可以看来,乡村旅游经济有着可观的发展前景,有助于乡村可持续发展,为推行精准扶贫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有益于改善乡村环境通常而言,好的旅游资源通常都在偏远农村,但这些地区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缺乏人才。而促进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可以发挥乡村旅游资源,在我国各大政策法规辅助中,改善乡村交通条件。同时,在开发广大贫困地区乡村旅游资源中需要人才,不但可以推动在贫困乡村中应用旅游科技,也能够丰富贫困农户知识视野,提高他们继续发展能力。另外,乡村资源重新整合有助于贫困乡村转变开放包容型模式,这既能够拓宽农民收入渠道,也可以实现贫困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精准扶贫;乡村乡村旅游;财政政策问题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取得初步成就,党和政府将扶贫工作提上议程,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长达30多年的努力下,扶贫工作的广度、深度和成就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标志着脱贫工作被正式予以重视和坚决实施,自此脱贫致富获得了决定性的进展,稳定脱贫基础达到6000多万,2012—2017年间考核脱贫的重要指标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4%以下,全国贫困县数量首次实现减少了153的目标,提交了党和国家扶贫工作史上的最好成绩。扶贫涉及的主要地区是农村,其中乡村旅游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与手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印发文件,明确将乡村旅游作为扶贫手段,对此工作进行重点开发,随后,国家旅游局等部门携手在2016年了主要指示扶贫工作行动方案的政策文件,乡村旅游业得到了政策支撑,扶贫精准到各个农户,旅游业在乡村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6年全年全国接待乡村旅游的游客数近21亿,直接受益农民户数达到672万,创造了超过5700亿元的营业收入,越来越多的农民享受到乡村旅游不断发展带来的红利[1]。在精准扶贫政策背景下,乡村旅游建设起到了重要的脱贫效果,财政政策在乡村旅游扶贫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精准扶贫背景下乡村旅游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整的乡村旅游财政政策体系
目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我国对大力鼓励发展乡村旅游的理念至今未形成完整的旅游产业体系。我国旅游财政政策立法中几乎将旅游企业和旅游地居民排除在外,旅游立法程序尚待修正,且缺乏监督旅游政策实施效果的部门,乡村旅游难以取得相应的效果。乡村旅游政策体系的不完整严重削弱了财政政策相应的效果[2]。
(二)乡村旅游财政资金漏出,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提要]不同于高度成熟的旅游景区,乡村基础设施较落后、违法经营乱象、政府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乡村旅游市场更加复杂。而我国尚未健全针对乡村旅游市场的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应当健全乡村旅游市场相关制度、加强旅游巡回法庭建设、创建乡村旅游协会投诉途径,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乡村旅游大多为家庭式经营,依靠畜牧、种植、渔业等特色农业来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缺少提供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的乡村旅游合作社。而农家乐基础设施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未经过系统的上岗培训、经营不规范、相关部门对乡村旅游市场的监管还不到位等问题,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表现为供给不足。因此,乡村旅游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市场需求量大,而供给不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严重。
一、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状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普遍存在利益冲突,且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乡村旅游经营者作为与乡村旅游消费者相对的物质利益实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吝侵害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安全保障权易受到侵害。乡村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该权利在《旅游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规定。但因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还较为落后,在交通、住宿、餐饮等消费者基本需求上还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消费者健康权、身体权、甚至生命权受损。虽然消费者可依据相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做事后救济,但缺乏针对乡村旅游民宿或农家乐资质、管理上的立法,导致对乡村民宿或农家乐监管不足、经营不规范,大多都未配备基础消防设施、未设置消防通道,无法满足事前预防。另外,在一些特色农场有骑马、滑道等危险体验项目,若乡村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容易受损。其次,知悉真情权易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的“情”是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的首要权利,规定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8条,以及《旅游法》的第9条第2款。消费者通常将品尝绿色有机食物作为乡村旅游主要体验项目,但部分经营者为牟取暴利,以次充好,用冒充绿色有机的食品高价出售给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对乡村旅游餐饮的监管远不及市区内,甚至出现监管的真空状态,部分经营者通过假冒知名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既侵害了其他公司的商标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再次,公平交易权易受到侵害。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权旨在保护消费者获得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价格公允、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且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虽然该项权利明确规定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10条,但是乡村旅游经营者“宰客”的行为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乡村旅游消费者的合理期望,严重影响了乡村旅游市场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在乡村旅游过程中,时常出现经营者提供不能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民宿;为牟取暴利对旅游体验项目不合理地加价;使用不符标准的计量工具而缺斤少两;设定最低消费额来强制消费,加重消费者责任。这些违法经营行为均侵害了乡村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最后,自主选择权易受到侵害。依据《旅游法》,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然而,设置最低消费、绑定消费、搭售在乡村旅游市场中屡见不鲜。农家乐内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在实质上含有“若需饮品,须在本店购买”之意。该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用店堂告示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乡村旅游经营者向消费者推荐特色体验项目无可厚非,但搭售或绑定消费却损害了消费者自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二、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实体法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无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直接调整乡村旅游经营者与乡村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立法缺失是导致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易受损的重要原因,若达不到有法可依,就更谈不上执法监管是否严格,救济时是否有实体法可适用的问题。1、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虽在《旅游法》中设有旅游者专章,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有消费者权利专章,但无专门保护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也未设专章规定。所以,对乡村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应适用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旅游者保护的法律制度。虽然整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使零散的涉及保护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规定系统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乡村旅游消费者既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也不同于普通旅游者,与成熟的旅游景区相比,乡村基础设施较落后,从业人员缺少上岗前的培训,政府监管力度不足、违法经营行为缺乏规制,导致乡村旅游市场更加复杂。因此,乡村旅游市场对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求更高。当然,考虑到立法的成本、法律的稳定性以及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编撰专门的法典还不实际可行,在现阶段也没有必要。但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过于分散,无疑成为规制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消费者维权的阻碍。且涉及乡村旅游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本来也不健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旅游法》中虽均设有专章规定了消费者或旅游者权利,但很多规定倾向原则化,确少规则化的条款,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政府监管不力甚至真空,还不能与发展迅速的乡村旅游市场相匹配,不能全面、有效地规制违法经营活动。2、地方人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法规中,《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不同于主体之一为消费者或旅游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旅游法律制度,该条例使用了“乡村旅游者”。虽然在首条明确了保障乡村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保障效果不尽如人意。首先,在适用范围上,该条例性质为地方人大法规,所以在适用地域范围上仅限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其次,在内容上,该条例总共仅33条,并且为“促进法”,内容主要涉及乡村旅游的监督管理、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产业拓展等方面,对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实质规定,仅在第一条做了纲领性点缀。地方政府规章中,新疆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旅游促进办法》,其调整的对象相似于湖州的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即为产业促进法而非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虽不见对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但存在直接规范乡村旅游民宿或农家乐资质与经营活动,而间接保障了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苏州市政府的《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乡村旅游民宿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等,升级传统型农家乐为乡村旅游民宿,维护了乡村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旅游村;卫生室;医疗紧急预案
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乡村旅游已成为当前旅游的热点,每逢大小长假,各乡村旅游村往往是人满为患。这对旅游村的医疗设施配备及医务人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满足当地村民的日常简单医疗需求,游客的安全问题也是应该给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旅游村的卫生室现状及改造必要性
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近几年兴起乡村旅游的热潮,许多有特色的传统村落借助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旅游业,这些村庄一般都在中心城市周围,是小假期时城里人休闲的热门去处。但这些由传统村落改建而成的乡村旅游村,在公共设施配置上存在各种不足,特别是医疗这种较为基础但使用频率不高、不属于游客紧急需求的设施,往往不被景区重视。有的景区甚至没有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在15分钟步行范围内也没有卫生服务站。近期曾出现多起由于缺少必要医疗设施而导致救治不及时的惨痛案例,在网络上多次引起热议,值得反思:在乡村旅游景区中是否存在这种隐患,以及如何通过医疗设施和专业医疗人员的投入,在满足村民的日常医疗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乡村旅游村应对突发医疗事件的能力,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基于农村本就落后的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疗服务能力,在乡村改造过程中卫生室的医疗设施配置及医务人员能力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旅游村的卫生室改造要求
(一)规范要求乡村旅游村的医疗设施主要针对本地居民,并为游客提供紧急救助。游客对医疗设施中的卫生室、中西药店有较大需求量,对综合医院和门诊所需求较小;本地居民对综合性的医疗设施有较大要求。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医疗设施的设置,可参照城市公共设施标准。农村卫生室应满足基本的医疗职能,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兼顾预防、保健、健康宣传等职能,与综合医院的职能进行有效配合,形成完善的医疗服务系统。满足游客需求的卫生室配置,可参照《旅游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建立紧急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体系,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非城市风景区设有医务救助站,配有专职医务人员及常用药品,建立处理突发事件档案。城市景区建立与城市紧急救援系统紧密相联的机制,有紧急救援预案并具备一般性救助条件,记录档案详实。
(二)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根据《村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村卫生室须配备无障碍设施等必要基础设施;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和卫生室等分室设置,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设置康复室。诊断室数量与医生人数匹配,候诊区设置合理。观察室应设有观察窗(能清晰了解观察室内情况),具备通风条件。各室布局合理,符合感染管理要求。治疗室配备治疗(处置)台、物品(药物)柜、无菌柜、冷藏包(箱)、出诊箱、急救箱(急救药品不得少于12种)、治疗盘、有盖方盒、利器盒、地站灯、必要抢救器材(如氧气瓶、开口器、简易呼吸器、吸痰器等)等。
摘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为乡村产业振兴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与其蓬勃发展态势相比,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专业人才整体供给不足,质量不高。我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人才培养的途径有全日制教育、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等,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工程创新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人才培养模式。分析了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工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旨在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实施效果提供参考。
关键词: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人才培养;高素质
农民学历提升工程作为乡村产业的新业态[1],以休闲娱乐、健身康养、科普教育、农事体验等为内容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迎合了现代人向往青山绿水的精神需求,为城市居民打开了一扇栖居田园的门,为乡村产业振兴开辟了一条新路径[2]。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蓬勃发展态势相比,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专业人才整体供给不足,因此需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扩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规模。北京农业职业学院自2016年开始整合资源,联手推进,开展了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3]。农村经营管理专业(休闲农庄经营管理)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班面向北京郊区,招生对象主要面向乡镇农业科技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园区(农家乐)经营人员等,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3年,考核合格后获得高职高专学历。此项工程的实施为我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创新了培养模式。笔者分析了现阶段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人才现状以及培养途径,并针对北京农业职业学院2016、2017、2018、2019级农村经营管理专业(休闲农庄经营管理)的人才培养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旨在为今后该工程的实施与推进提供参考。
1现阶段我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人才现状
1.1管理型人才缺乏,服务型人才所占比重过大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新型产业,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既要掌握种植、加工方面的知识,又要懂得营销的策略和技能;既要具备现代管理理念,又要了解旅游接待服务方面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休闲农业园区、农庄、民宿的从业人员大多数由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来,受教育程度较低,且服务型人才较多,管理型人才相对缺乏[4]。1.2新业态技能人才缺乏,旧业态人员流失严重随着我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蓬勃发展,业态融合趋势明显,共享经济、互联网众筹、在线直播等形式风起云涌,掌握新媒体、电子商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跨界、复合型人才为社会急需[5]。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进一步细分,类型越来越多,森林课堂、亲子农业、葡萄酒庄、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高端乡村民宿等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森林旅游项目设计、亲子活动助理、红酒品鉴、保健食品养生、乡村民宿设计等方面人才培养迫在眉睫。以我国最早发展起来的农家乐为例,经过多年的发展,农家乐以前的经营内容、服务品质已经不再适应都市人们的新需求,尤其是面临乡村高端民宿的兴起和冲击,一些经营理念还没转变和提升的农家乐老板不得不退出经营[6]。1.3信息化人才缺乏,传统型人才培训不足2020年肺炎疫情期间众多行业产业遭受重创,停业、停工甚至倒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也不例外。但是,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通过会员制培养起来的忠诚用户虽然不能去实地体验和消费,但可以通过线上订购的方式实现农产品配送。营销方面,从最开始的淘宝、微博营销、贴吧营销、QQ营销等到现在的微信以及直播引流和短视频APP营销等,都需要信息化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相比庞大的人才需求市场,传统型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人才培训明显不足,经过再培训完成生产力再造已经迫在眉睫。
2我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人才培养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