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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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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

新土地管理法下农村土地征收浅析

[提要]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我国农村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共利益保护是一个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社会话题。本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视角,以“农村土地征收”为研究对象,剖析当前农村土地征收中出现的公共利益问题,并介绍2020年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做出的改革与突破。

关键词: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

随着我国公众法律观念的增强与法律意识的提高,“以人为本”法治新理念等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试点区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为新《土地管理法》的问世打下坚实的根基。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取得多项重大突破,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修改,但农村土地征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存在的问题

公共利益在近年来被广泛认识,其具有的特性使其没有统一理解的概念。公共利益在我国各大法律均有出现,但却没有法律条文对其明确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频频出现无法明确公共利益的问题,引起政府与人民、社会与群众之间的诸多矛盾。总体而言,公共利益指不具体指定社会对象所享有的利益。虽然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变化性、复杂性,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概念上的把握:第一,公共利益是抽离自个人利益并与公众利益相联系的一种客观存在,不受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影响。第二,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与内容具有很强的覆盖性,具有社会共享性。第三,公共利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具公共性与公益性,从长久以来人类的利己性与利他性之间整合而成。正因如此,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共利益旨在于寻求社会集体利益最大化,以顾全大局为重,并不会为任何个体牟取私利,某些情况还具备非盈利性的特点。第四,公共利益体现人们之间相互平等的社会关系,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五,其含义随着历史的演进与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在相同时期的不同地区的公众对公共利益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从立法模式的角度考虑,我国在公共利益领域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公共利益概念不明确。我国《宪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虽有提及公共利益,但基本都未对其涉及的对象与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尽管这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及时变化,但也导致了工作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滥用权利的乱象。第二,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通常以政府行为为优先,且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人较难维护自身权益。加上我国在公权力约束的方面较为缺乏,在没有公共利益界定争议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第三,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过于泛化。原先实行的《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没有具体列举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一方面公共利益的一大特点就是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概括性的界定方式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使法院或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得到与时俱进的发展扩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力没有受到有力的监督,此种对公共利益无明确界定的规定同样会伴随着公权机关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不适当扩充的问题。政府在涉及多方利益权衡时进行的土地征收事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将“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进行混淆,导致公共利益的泛化。征地拆迁活动通常能改善当地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也能提高政府的政绩,加之涉及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通常与私人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合作,私人利益不可避免会有所掺杂,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纯粹性,反而存在所谓“公共利益”侵害被征地人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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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政府参与下土地管理创新思考

【内容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进一步缩小了数字鸿沟,使得政府在推行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将电子政务的发展作为了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而虚拟政府便是电子政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催生的管理模式。为了更快地推进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及土地信息化的进程,本文对虚拟政府在土地管理应用中方式进行了简要地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虚拟政府参与下的土地管理对传统土地管理体制的影响,旨在进一步促进信息化土地管理进程。

【关键词】:虚拟政府土地管理创新研究

一、虚拟政府参与下的土地管理

(一)虚拟办公

由于土地管理工作的程度较为复杂,且信息量非常大,在管理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单纯的人工操作及纸上操作,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管理成本,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信息失真的状况。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土地管理管理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借助网络以及数据库等技术,建立办公系统以及个性化的个人平台。办公系统中增加土地政务的多个方面,比如土地登记、公文管理以及人事管理等。如此便能实现土地管理工作生产及管理文件的虚拟化,确保相关文件在制作过程中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及无纸化。并且在对相关文件制作完成后可以有效地实现文件的传阅、审核、统计以及查询等多种管理任务。除此之外,土地管理实现虚拟办公的另一方式便是进行虚拟会议,虚拟会议的实现主要运用在远程视频会议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对土地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分析,或土地管理部门中的各级领导做出决策或者指导各部门机构的工作等平台。

(二)政务服务

传统土地管理过程中各个部门的职能处于独立且分散的状态,公众难以找到自己需要的服务,也因此造成政府部门具有较大的管理成本。而虚拟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可以有效地连接土地管理的各部门,采用一站式的服务,不仅可以有效地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土地资源管理庞大的工作量。除此之外,虚拟政府可以通过电子操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全天候及全方位的服务,如此社会公众在寻找自己所需服务的过程中不用受时间、地点以及服务方式的限制,便可以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政府机构相关的组成、职能以及各项政策法规等资料,从而完成申报、申请以及各种手续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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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与经济发展新常态

摘要:党会议召开之后,对国土资源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重视土地经营管理以及土地制度的改革。本文简述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之间的新常态,从农村和城市方面阐述土地管理过程存在的现状问题,并从管理目标、工作内容、管理措施、评价体系、耕地保护等方面提出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对策。

关键词:管理措施;土地管理;经济发展

引言

在新时期,对土地管理工作赋予了新的要求。此项工作与土地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水平有直接关系,决定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当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还面临着各类问题,国土资源管理者只有探索出管理工作的新路径,才可促使土地经济和管理工作共同发展,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相适应。

1新形势在经济发展常态

在2014年的APEC峰会上,阐述了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有关问题,阐明了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状态。为保持这一状态,应通过创新驱动,促使经济结构升级优化。我国当前经济新常态的特征为,成本促使通货膨胀产生现象明显,劳动力的减少导致就业压力降低,经济增长率有所下降,消费经济占据比例较高,产业结构从传统密集型产业逐渐向知识和经济密集型产业方向转变。

2土地资源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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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为乡村振兴创造优势

[摘要]农村土地问题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农村土地征收、农村“三块地”等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决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用地”基础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多项制度进行了调整,是三次修改中改动最大的一次创新。文章结合新土地管理法在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变化阐释新土地管理法为乡村振兴创造的优势,旨在为各地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入提供思路及方法。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优势

引言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新《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其从1986年6月25日首次审议通过以来共经历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为1998年12月29日,主要修改内容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二次为2004年8月28日,主要修改内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次修改即为本次修改,是三次修改中改动最大的一次,共修订35条、40余处。国家自然资源部指出,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决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用地基础上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整体上来看,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四大亮点:其一为土地征收,首次明确“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并改革了土地征收不畅制度,保证农村土地征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二,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新增“户有所居、一户一宅”原则,鼓励宅基地合理、合法流转,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助力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其三,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壁垒,突破土地供给格局;其四,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农田。这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改革亮点为乡村振兴创造了显著优势。

1政策导向一致,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城乡规划发展的政策导向,这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战略出发点完全吻合、政策导向完全一致。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旨在突破“三农”问题,转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与均衡发展[1]。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类。宅基地为建设用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行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可有条件、合理、依法地转化为农用地;而闲置宅基地与住宅从功效层面来分析与未利用地相似。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环境下,闲置宅基地与住宅无疑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改造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五十九条规定:村民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盘活利用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新《土地管理法》与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导向一致,旨在消除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缩小城乡发展间的差距。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土地管理置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大框架下,无论是提倡城乡统一规划,还是打破城乡要素流通中的体制机制壁垒,都突出对乡村的振兴以及对各类要素流向乡村的支持与鼓励。乡村振兴战略推行中势必会面临着农村土地问题,如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等,新《土地管理法》对此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可对各地区乡村振兴实践提供指导、约束与引领。新《土地管理法》在对土地进行整理规划的同时,将城市的多种元素引入乡村,包括城市的专业化人才、文化理念和多方信息,将科技引入农村,提高农民工作效率,使农民有机会享受中国高科技机器,同时,专业化人才入乡,和农民共同创造新类型农作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新《土地管理法》中有一项建设农业园的相关规定,农业园可以召集乡村中空闲的人加入建设过程中,有些乡村中的女性需要在家照看小孩和老人,他们没有时间出去工作,家中只有一个人出去工作,收入资源不足,加大了家庭的压力,影响乡村农民幸福度,不利于实施乡村振兴计划,而乡村农业园可以将这些空闲的女性召集在一起,农业园的位置距离农村比较近,方便女性接送孩子以及照顾老人,同时,农业园的工作和农村女性息息相关,有利于她们找到自信心,还能缓解家庭压力,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

2保障农民权益,可激活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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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管理创新论文

一、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现状和特点

以2010年龙陵县承包土地流转状况为例,我们可以从侧面分析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现状。2010年,全县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25509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3273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其中实行转包的12617亩,占流转面积的49.5%;实行出租的8729亩,占流转面积是34.2%;实行互换的1434亩,占流转面积的5.6%;其他2729亩,占流转面积的10.7%。农户间自发流转占绝大多数,面积是20181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9.1%;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及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面积是532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0.9%。流转类型上流向种养大户和企业的居多,分别为11704亩、11384亩,分别占流转总数的45.9%和44.6%,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10亩,仅占流转总数的1.6%,流转入其他主体2011亩,占流转总数的7.9%。流转价格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在300-500元/亩不等,流转入企业的价格在50-700元/亩之间。签订耕地流转合同3912份,其中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2436份,占合同总数的62.3%,口头协议流转合同1476份,占合同总数的37.7%。全年受理土地流转纠纷46件。

经以上数据显示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流转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与2009年同期相比,增幅上升3个百分点,这样的比例在全国以农业为主,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县份来说趋于中等水平。土地流转作为我国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亟待加以规范。二是流转形式多样化。以转包、租赁方式居多,包括了互换和其他多种流转方式。在流转中农民自发流转的比例偏高,而采取中介委托等流转的比例偏低,这样就导致流转形式的复杂。三是流转类型不利。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仅占流转总面积的1.6%,而流入种养大户和企业的高达90.5%,这样就导致土地流转由一种个体条块式经营转向另一种条块经营,为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的农业产业造成不利因素。四是流转差价悬殊。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每亩的差价就高达至少200元左右,流转入企业的土地差价更为悬殊,这样的价格差异对于农村家庭来说的确是很高的比例。五是流转保障不足。较大一部分农民只以口头协定方式进行流转,即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也缺乏规范性,对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细则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纠纷。

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由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依附,绝大多数农民即便是将土地以各种形式租赁或托管出去,但没有真正脱离与土地的关系。经营权虽然表象上归属经营人,这是暂时性的。在隐性上,土地经营权仍然是归属流转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流转和土地管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由于土地流转多以家庭为单位,并且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存在差异,呈现出流转的规模小、周期短、使用率低等特点。并且多数农户在流转过程中呈显出较强的季节性。临时性经营土地方式导致在规划、耕作上必然会尽量减少成本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致使土地质量逐年下降,土地耕种收益率极大降低。二是规模经营难度增加。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方式仍是主流,这在土地利用中无法形成大面积机械化作业,种植作物的不同又会导致耕作时令的差异,这样在作物耕种过程中,难免造成水、电、人工费用等多项成本的增高。承包人尤其是种养大户尽管承包到多片土地,但大多数为条块零星分布,要想把这些承包到手的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起来,连成片进行大规模耕种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诱惑,大多数农户不愿流转。因此,土地在经营管理上过于分散,严重制约着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三是流转缺乏规范管理。很大一部分农民在流转过程中注重于口头协商,由于利益驱动,对流转价格采取保密措施,所以在价格上出现悬殊。同时在出现纠纷时没有成文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增加了很大难度。即便是自主流转中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农业补助的倾斜性优惠政策大量出台实施,为原来的约定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利益的争端也会产生流转双方的争议。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签署规范性合同的农民更是寥寥无几,土地流转管理的不规范越来越成为农村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诱因。

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对土地依赖性过强,不愿意长期流转土地经营权。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浓厚的小农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没有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机制,对流转过程缺乏刚性措施。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没有真正加以重视,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理原则,或者害怕介入后引发新的问题给自己找麻烦,不能够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参与土地流转。

三、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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