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证券化监管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一、矿业权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一)资产池的组建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寻找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收益等标准继续分类、组合,形成一个资产组合(资产池),以便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为了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预期可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的稳定现金流。在矿业权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将矿业企业的未来现金收入进行估算、清查,对可能产生不同效益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搭配,组成“矿业权资产池”。资产池的构建可以结合风险较大的资产(如探矿权资产)与风险较小的资产(如采矿权资产)共同组合以达到优化资产池的本意。在实际操作上,可有两种组合方案:一是西部不同地区的同类矿业权进行组合;二是某一省或区域内不同类型的矿业权进行组合。
(二)设立特定信托机构
特定信托机构的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在这种模式下,由一个有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矿业企业将拟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然后由特设目的机构将购买的资产组合为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操作方案就是成立矿业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出资人为国土资源部、西部开发办和西部各省国土资源厅,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投资,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之后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三)资产转移(破产隔离)
资产转移是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目的是实现破产隔离。证券化基础资产由与原始权益人分离的SPT持有,若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不列为破产清算范围,以确保证券化资产和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免受原始权益人任何不测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中,发起人(矿业企业或持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资产转移给特定信托机构(SPT),实质上转移的是矿产资源未来的收益权。或者将矿业企业(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将来获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由特殊目的结构以矿业权的未来收益(未来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摘要:互联网消费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融合,能够提高资金流动性,解决互联网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窄的问题,帮助企业扩大市场规模。然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尚不成熟,传统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债务人违约、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备、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在介绍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推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稳步快速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信用违约;信息披露;监管
一、资产证券化内涵
所谓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的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真实出售”方式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对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设计安排,打包成可流通证券,再进行复杂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操作,最后在金融市场上销售给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证券化优点在于能够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变成流动性强的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扩大融资规模。资产证券化过程存在一系列的规则性架构,可看做是一种结构性的融资模式,可总结为一个中心,五个关键步骤。一个中心是指基础资金池,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该现金流既是资产证券化资金来源,也是投资者利息收入的来源,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都是围绕基础资产进行结构化运作的。五个关键步骤,一是风险隔离,发起人将其拥有的基础资产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出售给SPV以达到隔离风险的目的,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损失转换为证券投资的风险与损失,最终由投资者承担。二是资产重组,SPV通过对基础资产进行拆分和组合,打包可交易的证券。三是信用增级,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内部增级包括将资产分优/次级结构等方式,外部增级包括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从而提高资产信用。四是信用评级,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对可交易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给予投资者直观的资产风险等级警示。五是发行证券,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优化设计打包成证券产品并由专业的证券承销商将证券出卖给投资者。证券化的形式多样,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以及现金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处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开展消费借贷与小额信贷等业务,将获得应收账款债权的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形式。
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以额信贷企业为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升级、扩大内需的政策逐步实施,为广大群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得到发展,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慢慢渗透社会生活之中。资产证券化因其特殊的融资属性而成为帮助互联网信贷企业扩大市场规模的重要途径之一。互联网小贷企业作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中流砥柱,其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值得我们进行分析。以某互联网消费企业巨头旗下的一家小贷公司为例,其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通常与互联网电商平台合作,根据相关协议,获得消费者的应收账款债权,而用户获得延后或分期偿付的选择权。一般情况下,小贷公司会将所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由证券商等公司负责承销给投资者实现融资,而用于偿付投资者的资金就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用户还本付息的现金流,最终把流动性较差的贷款变为流动性强的资产来开展新一轮的证券化融资业务。小贷公司通过多次资产证券化,可以进一步提高兑付清偿能力,扩大市场规模。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使用效率,帮助金融市场焕发活力,但多次资产证券化也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如不加以管控,将会给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和治理带来许多阻碍和挑战。当前来看,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市场和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导致我国资产证券化金融业务本身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基础资产债务人信用违约、信息披露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使这些问题更加复杂和明显,尤其表现在监管方面,凸显出以金融创新规避监管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并寻找应对之策。
三、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分析
摘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走高,引得业界与监管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日渐高涨,新一轮试点或在眼前。但囿于基础资产资质不尽如人意,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否可行尚值得研究。所幸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集齐政策支持、蓬勃发展的市场环境、日趋完善的价值评估机制、不断发展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力助攻等因素,大环境已经成熟。然则尚需不断探究其完善路径,进一步规范制度体系,大力培育投资主体发展资本市场,如此方能发挥不良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排忧解难之巨大功用。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完善路径
资产证券化自在国内问世伊始,便以大幅提高资产流动性、促进风险移转以及增强资产信用等创新功能,成为浩浩荡荡的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受益于此,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之际,监管层与业界齐齐将眼光投向资产证券化,期待这一创新手段可以化解束缚商业银行发展的桎梏。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水平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而前两类称为正常贷款,后三类则合称为不良贷款。众所周知,在商业银行资产的组成中,贷款占比最高。因此,通常所指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其实便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证券化。纵观近年来国内情势,一方面,据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达1.67%,较于同年三季度末的1.59%,更是向银行业风险警戒线2%迈进了一步。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方式包括重组、清收、转让和核销,然而这些手段均不可避免地存在短板,效果堪虞。与此同时,国内实体经济萎靡不振,企业利润下降、经营效果差强人意,不仅债务人违约概率大大提高,也为银行回收资产增添不小阻力。另一方面,中国证券报曾于2015年12月报道: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预计于年底或明年启动,而国有四大银行已获得试点额度。[1]2016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内容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并“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种种迹象表明,被叫停近十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很可能于近期强势回归。在上述两方面因素的不断催化、综合作用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呼声愈加高涨,可谓赚足了眼球。尽管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大环境已经日趋成熟,但毋庸讳言,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推开仍面临诸多挑战。于是在当下节点,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便越加突显。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概述
通常所指的资产证券化系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即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出售、可流通证券的过程。[2]不良资产证券化其实是资产证券化概念外延中的一种,在这个过程中,发起人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贷款等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经过一系列的包装、组合,并进行信用增级、评级,从而使该组资产能够产生未来相对稳定的可预见现金流,再由SPV发行证券产品,获取现金偿还发起人资产价格,并以该现金流为支撑偿付投资者本息。[3]为了进一步了解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必要将之与常规的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剖析其特性。
其一,与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的“主力军”——信贷资产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基础资产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资产证券化被滥用,发起人、SPV等主体恶意欺骗,伤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国际上包括我国均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置一定门槛,如基础资产应具有可转让性、可收益性,有能力带来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且风险水平在警戒线之内。反观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商业银行的语境下是指风险水平较高,被划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别的贷款。顾名思义,这些贷款的信用质量较差,未来是否可收回、收回时间和金额等均存有一定不确定性。这大概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何广受诟病的一大重要原因了。
其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层设计往往较为简单。这一特性同样可归结为其基础资产的特殊性,由于不良贷款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水平相对高企,目前市场主体多抱以观望态度,因此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设置趋于简易,往往只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个层次。
0引言
我国对林业发展资金的政策是政府导向型的,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成为发展森林资源的资金重要来源。而这种投融资方式始终是风险性的,对森林资产证券化风险越是了解,就越能有效避开其中的陷阱。潘焕学、秦涛和张元(2006)认为林业生产建设的融资需要可以有效解决资金的短缺,说明了某些使用条件,以及森林证券化对我国产业发展的作用。王保岳(2009)在博士论文中提出的现代资产证券化风险作为传统类型的补充,纳入了评级风险、监管风险和道德风险作为评判标准,同时融入了中国元素,试图搭建适应中国的风险控制构架。
1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从需求方面看。只要参与森林资源证券化的进程,各参与主体都能从中受益。第一,从发起人的角度出发。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或者是财政资金不想一直停留在周期长的项目中,这样会占用资金的有效投资时间。资产证券化可以提供比较稳定的资金供应机制,通过这样的方法“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面”减少财务上面的风险,且以森林做担保,可以低成本资金;第二,从SPV的角度出发。因大型林业项目会产生可预测、稳定的现金流,其与普通的债券比会形成利差,就给SPV提供了操作的空间;第三,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林业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板块之一,难免会带有政府色彩,就会比普通债券更为可靠。正是由于这个相对重要的原因,才提供了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可能。从供给方面看。森林资源满足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一是森林价值量巨大,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入稳定。森林资源不仅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又是重要的经济资源。例如,速生林(如相思树、桉树),其生长周期相对较短,约5~6年便可到轮伐期,每亩的投入800~1000元,产出在1500~2000元,投入低,利润高,前景好。森林资源资产由于自然生长,因此每年都会自然增值,所以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更有保障;二是政府支持。使森林资源资产达到相应的信用等级时,补偿率高的特点使得森林资产变现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且有一定的保障。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森林资源的确是一种适合证劵化的资产
2森林资源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步骤
一些流动性差的资产通过筛选,符合质量好且收益高的条件的那类资产,通过一定的方法(如:风险隔离、信用增级等)就能将其转化成较高流动性的证券,而这个过程就叫资产证券化。一般来说,证券化运作通常有如下几个步骤:
(1)组成资产池。林业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融资需求找到证券化的目标,评估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将评估和确定的资产进行汇集,集成一个资产池。
[摘要]近年来,国内掀起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热潮,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仅可以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有助于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发展。但是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规范不尽如人意,间接影响到我国证券化发展步伐。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入手,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预测、信用增级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出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
一、资产证券化发展热潮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将未来能够稳定获得一定收益的资产经过筛选,并对其进行重新配置,构建一个完全能够支持证券化项目的资产池,以资产池在未来几年内产生的实际现金流进行偿还,运用信用担保、分级发行等手段提高证券化项目的信用质量和等级,最后成功发行以便于达到筹资目标的一种业务活动。近三年来,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量与发行金额逐步上升,2018年企业资产证券化新发行694单,总额超过954亿元。2019年,延续了快速增长的势头,新一轮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1033单,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额达到1108亿元。2020年共计发行1473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额达到1571亿元。我国逐渐向着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国家和大中小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地位,走向了知识产权与金融相结合的发展道路。2017年,国务院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明确指出并建议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企业融资证券试点项目,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在我国已经逐渐开始崭露头角。2018年12月,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ABS接连被国家批准公开批准发行。2019年8月,国务院正式明确提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的重大战略发展导向。国家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无疑促进了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发展道路,有助于企业探索更多的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企业融资业务。作为一种国际创新型融资手段,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发展更加深入有利于丰富和不断拓宽我国金融市场,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小企业创新知识产权也具有积极影响和重大意义。[1]
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概述
(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存在问题目前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尽管已经成功发行了诸多优秀的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但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法律规定及技术准则、行业规范等制度尚未进一步实施完善,就金融证券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来看,目前主要制度是以《证券法》为依据,同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机构发行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律规定,及其他需要参考上交所、深交所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等。[2]然而在实际业务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很好的落实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实务上。例如,《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若公司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其对市场交易价格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而可能造成重大投资风险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持有者或持有该证券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进行风险披露披露。[3]这样的规定很可能导致管理人不会将预测信息披露的过于细致和深入,以防止造成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就会导致披露内容过于形式化。
(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与传统证券比较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无法和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一概而论。传统的对于证券风险信息披露重点主要是集中在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指的是其经营管理和相关各类风险因素的披露。[4]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信息披露实际上就是对基础资产的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化要求,资产池在发行后是否具备可以持续的稳定收益,信用增级的可靠性以及是否能够适度进行增级,以及发行后对于后期资产管理,资金是否存在混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披露。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传统证券相比,交易结构更为复杂,在发行和存续期间参与主体较多,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也相应增加,所以信息披露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