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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开放式证券业发展初步成熟,它的优点是把小投资客户的小资产会聚在一起成为大资产,从而交给专门的机构进行托管并进行再投资,从而获取利润。它相对于封闭基金来说,给了中小型投资者更多的机会去考虑,让一些收入中等却也想进行投资理财的人有了更多的市场选择,而且开放式证券的市场更加透明,共同承担风险,本文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和管控措施进行研究。
关键词: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研究
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
虽然投资的直接目的是盈利,但回报水平绝不是唯一需要考虑的指标。在投资基金之前,必须清楚地了解财务状况和基金本身。投资者应了解到自己的真实需要和目的,是否有计划在不久的将来花钱、投资的时间长度以及预期的投资回报。其次,投资者需要公平冷静地认清自己的风险喜好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强、还是中等或者差。在这个基准上,还需要着重认识到自己的资产水平程度,从实际出发,全面了解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损失级别,公正冷静地思考自己的抗压能力,这样才能知道自己面对多大的风险。对于规避风险的投资者,应该选择投资风险较小的组合,理智投资。一般来说,风险承受能力与年龄和投资比例成反比,与个人能力、工作条件和投资经验成正比。在考察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除了考虑这些因素外,还必须了解不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决定因素。根据财务理论,收益于风险成正比,也就是说要想收益多,所承担的风险也越大,为了得到比别人更多的利益,也就必须承担更多的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面临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
(一)信息不准确的风险由于现代信息社会的特点,各种信息来源的特点,信息的可用性伴随着信息的爆炸式增长而增长,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意味着同时信息筛选成本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耗费了时间和精力[1],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的披露情况来看,投资者很难全面了解所持有基金的真实盈亏情况,必须在买后才能知道基金的真实盈亏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机构将在次日基金净资产,但投资者将在公告前一天赎回其投资基金。所以,当投资者决定要买回基金的时候,参考价值是之前的资产净值,如果有大波动的资产净值赎回这周,投资者很难获得准确的信息,这将导致更多的风险要承担。
(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主要是指赎回风险造成的无法兑换现金,强迫的资产缺乏流动性,造成的经营风险无法吸收新的资金以正常的价格和支付风险新短缺造成的资产流动。开放式证券基金投资风险的主要影响原因是:现金不断涌进和流出。然而,满足股利和赎回的需求是基金持有人的主要现金支出。如果现金的正常运行无法填补现金支付需求,就会导致很大很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规范缺失的风险由于我国开放式证券基金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不规范,在其管理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在分析其管理风险时可以参考封闭式基金的管理风险。目前大多数封闭式基金贴现率都在20%左右,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为了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现实中制定的法律法规都着眼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被忽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有权对投资运作进行配置。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通过投票选举诞生的,负责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对公司股东负责。也就是说,股东应该这样做。在现实中,不能随时跟踪每个基金的投资组合,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基金的价格与实际发生严重背离。同时,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必须每半年或每年年底公布基金持有的所有股票,以及股票在整个投资组合中的资本比例[2]。
摘要: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也是推动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税收是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起到一定的管制和约束作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成熟与发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相互促进的,但是现阶段针对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法律法规较少,甚至某些政策不太合理、不甚健全。因此,本文根据现有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现状;优化
一、引言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5年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的要求更加迫切。新的证券法对于基金的各个主体和环节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不仅规定了基金各方面的行为,更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奠定了未来发展的良好基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繁荣我国的资本市场,但是,相比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其税收政策却是始终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速度。一些税收政策既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也与基金的某些理论相矛盾,甚至还存在一些漏洞,这导致了很多不法投资者有机会乘虚而入,给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涉及的税种
证券投资基金,顾名思义就是指基金的管理者将基金托管人从投资者手中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到各类证券上,主要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从基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义务来看,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都规定了基金的管理者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从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义务来看,机构投资者应该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增值税缴税义务,而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取的差额是免征增值税的。从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角度来看,管理基金和托管基金而产生的收入,基金管理者和基金托管者要缴纳增值税。
摘要:本文阐述了公募基金行业简况,公募基金分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风险,并给出了应对建议。
关键词:公募基金;分红;所得税;筹划;风险
一、中国公募基金行业简况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144家公募基金公司管理7197只公募基金,基金净资产合计16.90万亿元。与2019年底相比,2020年上半年新成立公募基金653只,新增加基金份额1.49万亿份,基金净资产增加2.14万亿元。公募基金发行和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成为资本市场亮丽风景。公募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企业(机构)投资者利用基金投资分红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如何合法合规地利用基金分红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值得探讨。
二、公募基金分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案例
投资公募基金,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与自行投资相比,公募基金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具有双重优势:一是增值税,与自行买卖股票等金融商品相比,公募基金买卖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机构)从公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文仅讨论企业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既包含企业,也包括个人。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投资者申购、赎回公募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表》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设置了专项申报。每季度企业预缴时可以扣除,年度汇算清缴需申请备案(提交相关文件)。综上,企业投资后,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依据是基金分红公告)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案例:某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买入公募基金10000万元,买入后该基金公告分红,比例为10%。假设基金申购与赎回费用为申购、赎回金额的0.5%。申购、分红及赎回情况如表1:根据财税[2008]1号文,企业获得的公募基金分红收入9951053.58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其免税收益为:9951053.58*25%=2487763.40元。如果不考虑申购、赎回费用影响,则有:免税收益=投资金额*分红率*企业所得税率。实际上,基金分红会导致基金净值下跌。此时,如果不考虑取得基金分红带来的投资收益,分红后立即赎回时,将会产生投资亏损!如案例所示,投资成本为9950万元,赎回时为8910.12万元,亏损1039.88万元。投资亏损将会产生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作用,相当于减少了应纳税额。另外,交易费用即申购、赎回费用(5000000+447744.73=947744.73元)也起到了减少税基的作用,即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会导致应缴税额的减少。综上,总的税收利益=(投资金额*分红率+申购、赎回费用)*25%=(9951053.58+500000.00+447744.73)*25%=2724699.58元但是,如果考虑分红的影响,再加上申购、赎回费用,企业的会计利润则是保持不变的:分红+赎回=9905.23万元,分红+赎回+申购、赎回费用=9905.23+94.77=10000万元。
三、利用公募基金分红进行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摘要:我国老龄化问题凸显,政策面大力鼓励金融服务于养老的背景下,比较中外养老保障体系,分析我国养老基金发展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加快REITs立法规范和推进养老基金免税政策的实施层面,让更多的投资者享受政策红利,鼓励通过投资养老基金产品有益补充养老保障途径。
关键词:养老目标日期基金;养老风险目标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我国养老基金发展政策现状
(一)我国老龄化问题突出按照联合国标准:一个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总人数的10%,这个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我国统计局2020年1月17日公布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我国已经达到14%的深度老龄化标准。[1]我国养老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基金养老模式,基金存在较大缺口,改革势在必行,以保障国人“老有所养”的目标。在经济新常态下,通过储蓄养老的理财观念已经不能满足养老保障需求。在房产税改革和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以房养老”也不可能成为持续模式。从目前的现状出发,发展养老基金产品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养老基金发展的现状为FOF产品的发行、发展奠定基础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的基金FOF指引》由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11日。2017年5月,《养老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自此养老型基金的发行拉开序幕。[2]在明确的政策鼓励下,契合养老主题的基金、生命周期基金满足了居民养老保障的投资期待,良好的财富示范作用下发展迅速,未来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另类投资中REITS房产信托投资将国人最感兴趣投资的房产项目结合,从金融产品供给侧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基金投资优化了金融体系构成并补充了社会保障,为中小投资者开拓了投资渠道。[3]
二、中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比
中美养老保障体系层次对比如下。我国的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可以与美国的雇主养老保障计划类比。2018年2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企业年金办法》。[4]在2014年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且呈现停滞状态。主要因为门槛较高,大部分企业无法满足条件,例如,要求企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美国雇员超过5人的营利性组织即可加入雇主养老计划。[5]另外,我国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部分不灵活,需要公司统一管理。从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出发,一方面,要改革企业年金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刺激个人自助性养老作为有益补充。
摘要:文章使用2012年-2016年中国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数据,考察了基金管理人持基对窗饰行为的影响。文章首先证明了基金在季末存在显著的窗饰行为,然后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基金管理人持基的基金其季末业绩拉升程度显著低于其他基金,且持基比例越高,拉升程度越小,这说明基金管理人持基能够有效缓解基金的窗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金行业的委托—问题。文章结论对监管层完善法律法规、基金公司设计激励机制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持基;窗饰行为;委托—问题
一、引言
基金管理人持基(PortfolioManagerOwnership)是指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等购入并持有自己所管理基金份额的行为。2004年美国基金业丑闻曝光之后,美国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定期披露基金经理自持基金的金额范围,随后学界便开始关注研究基金管理人持基问题(Khoranaetal.,2007;Evans,2008)。我国证监会近年来推出并不断完善基金管理人持基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部分基金公司开始推行持基激励机制。在此背景下,基金管理人持基是否能够将其利益与基金投资人有效捆绑在一起,协调两者的委托—关系,一直都是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委托—关系下,基金管理人常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不当行为,其中窗饰行为(WindowDressing)是典型的不当行为之一。为了提高自己的季度业绩排名,基金经理会在季末大量买入自已重仓持有的股票,以达到拉升股价,从而提高基金净值的目的。这种行为会增加基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给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同时加剧了市场波动,影响了市场运行效率。现有文献在研究基金管理人持基问题时,通常只关注其对基金业绩的影响,鲜有文献研究其对基金不当行为的影响。鉴于此,本文以我国2012年~2016年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作为研究样本,考察了基金管理人持基对窗饰行为的影响,旨在更全面地评估基金管理人持基的激励作用。研究发现,基金管理人持基比例越高,其季末业绩拉升程度越小,这说明基金管理人持基能够有效改善窗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金行业的委托—问题。
二、文献综述
1.基金管理人持基的相关文献。国外文献在研究基金管理人持基问题时,主要关注其对基金业绩的影响。Kho-rana等(2007)基于美国共同基金在2005年的截面数据,通过研究发现基金经理的持基比例虽然较低,但是能够显著影响基金的未来业绩。Evans(2008)也发现基金经理持基金额较高的基金能够取得更好的基金业绩,同时其换手率更低。Martin和Sonnenburg(2015)通过研究美国共同基金2005年~2011年的数据,发现基金经理持基比例的变化与基金业绩的变化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但是,也有文献质疑基金管理人持基的激励作用。Kumlin和Puttonen(2009)发现在芬兰证券市场中基金经理的持基比例与基金业绩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认为基金管理人持基并不会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Hornstein和Hounsell(2016)发现如果基金由多名基金经理管理(Team-managed),那么基金经理持基比例的提高反而会对基金业绩产生负向影响。国内学者对基金管理人持基的探讨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文献较少。曹兴等(2012)基于委托—模型进行理论分析,发现基金管理人持基可以降低基金投资风险,同时提高基金业绩,能够有效协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关系。滕莉莉等(2013)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基于我国公募基金进行了实证研究,也发现增加基金管理人持基比例能够有效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2.窗饰行为的相关文献。国外文献对窗饰行为的研究始于Carhart等(2002),他们研究美国股票型共同基金时发现基金经理会在期末大量买入基金已经持有的股票,通过这种对股票价格的操纵来拉升基金的单位净值。Bollen和Pool(2009)发现机构投资者均存在期末业绩粉饰的现象。Ben-David等(2013)对美国对冲基金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对冲基金也存在窗饰行为。Gallagher等(2009)在研究澳大利亚证券市场时也发现基金经理存在窗饰行为,基金经理为了提高业绩会在季末增持自己的重仓股票。Ko和Lee(2008)、Kim和Sohn(2012)、Lee等(2014)在韩国证券市场中也验证了基金窗饰行为的存在。国内学者也对基金的窗饰行为进行了研究。李齐泽和王洋天(2010)检验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窗饰行为的存在性,结果显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季末存在明显的业绩拉升行为。王学明(2011)也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窗饰行为做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封闭式、开放式基金在期末都存在显著的正超额收益,但在总体上不存在显著的季初反转效应。李梦雨和魏熙晔(2014)发现基金重仓股票的超额收益率存在季末显著为正,季初显著为负的现象。邹戈(2009)、王瑾(2012)等都验证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窗饰行为。3.文献评述。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回顾,我们发现现有文献在研究基金管理人持基问题时,主要关注其对基金业绩的影响,而鲜有文献探讨基金管理人持基对基金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首先检验我国基金是否存在窗饰行为,然后将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持基对窗饰行为的影响,旨在更加全面地评估基金管理人持基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基金行业的委托—问题。
三、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