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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是一种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来创造财富的新兴产业。面对全球化的市场环境,创意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复杂多变。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关系到创意产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关于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问题,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创意产业的概念、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和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1创意产业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首先以官方文件的方式界定了“创意产业”(CreativeIndustries)的概念。1998年11月,英国创意产业工作组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生产创造性产品的产业,创造性产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他将创意产业划分为文化类创意产业和科技类创意产业两大类。文化类创意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表演、音乐、电影等,科技类创意产业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软件研发、咨询策划等。美国学者理查德•凯夫斯认为,创意产业是能够提供满足社会公众消费需求的文化、艺术、娱乐产品和服务的产业[3]。澳大利亚学者PottsJ等将创意产业定义为通过选择性生产和消费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一种社会网络市场。西班牙学者RafaelBoix、意大利学者Pier-giovanniR等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增长驱动”型产业,这种产业为其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动力。赵锐认为,创意产业是以精神消费为需求,通过构思、发明、创新而创造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品的产业集群。国内外学者对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差别较大。一方面,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发展变化较大,理论研究也不够成熟,各国学者对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另一方面,现有研究成果偏重于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创意产业的概念,而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传统经济学不能够全面诠释创意产业的内涵。本文认为,创意产业是指以个人智慧、技能产生的文化、科技信息为载体,以知识产权为核心,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实现价值增值的新兴产业。
2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
随着中国创意产业的迅猛发展,国内学者对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进行了研究。张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产业中的各种创意成果,在互联网时代要避免知识产权对创意产业的负面影响。刘筠筠等认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使创意产业不断增值。李殿伟等指出,创意产业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新的产业分类,知识产权贯穿于创意产业的整个流程,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合理与完备。胡微、王海燕等认为,创意产业具有较高的知识性、较高的风险性和较强的集合性。我国创意产业存在创意主体法律意识淡漠、行政执法手段效率低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朱若晴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分析,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微观问题透视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创意产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国内学者大都认为创意产业中的创意具有创造性,本身蕴含着知识价值,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关系密切。创意产业作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产业,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内学者提出了构建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促进了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然而,针对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现有研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3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理论发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国内学者刘新立认为,风险管理是一种全面的管理职能,用以对某一组织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处理。风险管理除包括风险控制和防范外,还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等其他环节。凡是对风险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活动,都可以归为风险管理范畴。创意产业作为以“创造性想法”为核心的产业类型,创新投入大、创意成果易受侵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创意产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风险事故的连锁性和扩散性增加了创意产业的生存风险。作为研究如何有效识别、分析、评估、控制风险的理论———风险管理理论日益丰富。面对全球化的市场环境,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美国学者SeidelS认为,创意产业经营者将创新型管理引入到企业组织流程之中,可以在追求创意成果的同时减少创新和经营风险。国内学者刘登佐指出,创意经济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创意产业。创意经济可以划分为创意思维阶段、创意产品化阶段和创意产品市场化阶段。他构建了创意经济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分析了三个阶段创意经济风险的控制内容,提供了相应的控制方法[16]。研究表明,风险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主动的预防,积极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或不利后果,削弱风险后果所带来的震荡,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目前,国内学者对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研究较少,需要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说明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法律保护的主要模式,指出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然后重点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计算机软件开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迎来了大数据发展时代,信息技术形成产业化发展模式,促进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向全自动、智能化方向发展。而这种全自动、智能化控制的主要工具是计算机软件,各种不同的计算机软件使各个领域既独立又具有可扩展性。我国法制法规的完善进程始终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变革速度,在这种大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有紧迫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的特征。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盗版软件传播危害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和发展在网络环境中,数据共享、信息共享、计算机软件共享使信息传播、软件传播突破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千里之外的用户只需点击鼠标就可随时下载。正是这种便捷性为盗版软件提供了传播的可能。相对于正版软件而言,盗版软件技术含量低,功能少,成本低,但却能满足普通用户的需求,使得大量用户流入盗版市场。软件开发需开发团队精诚合作,夜以继日,攻克难关。历尽千辛万苦开发出的正版软件被盗版商简单复制,降低成本来挖掘客户,而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法制体系并未形成,很难为开发人员提供法律保护,使软件开发人员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盗版软件商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必定会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近而影响我国智能化进程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建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保护我国智力研究成果,推动信息产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符合法律保护的要求计算机软件具有独立性、创新性和特殊性。每一个计算机软件都是开发人员的创作作品。所不同的是计算机软件是由一串串数字和计算机语言将开发人员的想法和设计表达出来,经过反复调试,使软件能够通过计算机供我们使用。软件开发的过程与作品创作的过程有异曲同工之妙,都离不开市场调研、框架构思、语言填充和劳动整合。软件构思是将生活中的智力活动抽象化形成可执行的研究成果,编码过程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将研究成果按照逻辑性进行表达,完全符合作品创作特征。因此,从保护作品产权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也有必要尽快建立起来。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模式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本土企业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企业在国际社会中持续稳定的发展。政府层面:加大对企业创新项目的建设支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环境。企业层面:加大企业创新意识,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树立企业自主品牌意识;加强对贸易壁垒的防范措施;积极应对国际中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本土企业;对策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理论考察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变革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是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的,之后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将知识产权一词系统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将知识产权规定为智慧创造及合法商标使用权利的统称,并将其归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1]在国际社会上,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演变与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2月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启蒙性国际公约,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以工业产权保护为目标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以著作权保护为目标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签订也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建立。到了80年代中期,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关系的冲突,在历时七年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国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有机结合,提高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1995年,WTO开始正式运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贸易格局也因此进入知识经济商业化的新时代。[2]
2、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性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主要是以有形贸易为主的经济往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等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国际贸易已从单纯的有形贸易转向多元化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由此,相关知识产权的贸易开始占据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经济比例。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由此产生了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对外出口贸易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不足和欠缺,将直接导致各国及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相继成立之后,针对各国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构建了以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此而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间存在着正比增长关系。国际贸易交易量的上升,则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削弱,则国际贸市场的贸易发展将趋于减缓。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端。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大欠缺,因此有必要具体分析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法律环境,并针对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维护我国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民营企业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一)知识产权及相关概念界定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来源于17世纪的法国,由卡普佐夫首先提出,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将这个概念进行了发展,把知识产权规定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而我国郑成思教授将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为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1]1986年的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规定为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认为其属于民事权利,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人类智力的产物: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标志、名称和商业图像设计。我认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通过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①。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发展
19世纪时开始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由此开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也相继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1886年通过的《伯尔尼公约》都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国际贸易恢复发展,也相继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国际组织方面,其中影响力较广泛的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2]。在TRIPS协议出现之前,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往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且规范对象单一,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进完善保护的目的。而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TRIPS协议解决了以往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缺陷。TRIPS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各个方面,强化了知识产权执行力度,提高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TRIPS协议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有机结合,在国际贸易领域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将其扩展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摘要】该文从理工科院校知识产权素养教育的必要性出发,阐述了大学生“双创”能力培养与知识产权教育的逻辑关系,分析了当前理工院校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大学生“双创”能力培养为导向不断提高理工科院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以提升大学生“双创”能力为切入点建构知识产权教育的知识结构、以增强大学生“双创”素养为着力点夯实知识产权教育实现路径的建议。
【关键字】双创;知识产权教育;对策
目前,我国高校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知识产权教育的目标、定位以及教育内容、教育模式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架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不相符。因此,探索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理工科院校知识产权教育的理念、内容、方法和支撑条件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双创”能力培养与知识产权教育的关系
大学生“双创”能力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完善的创新创业知识结构以及全面的创新创业能力。理工院校知识产权教育包括精神层面的“双创”意识培养,知识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介绍,以及实践层面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能力训练。通过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尊重和保护自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丰富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储备,激活自主研发和创新行为,提高知识创业的能力与水平,从而契合了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的要求。
二、当前理工院校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现状分析
较之知识产权专业教育,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的发展明显滞后。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湖北省68所本科高校中,只有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文理学院等少部分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普及课程,全省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的大学生不到学生总数的4.5%。虽然有的高校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但开设的课程仍然较为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务课程。大学生知识产权素养普遍较差,直接影响其创新能力的发挥和对知识创业、技术创业机会的把握。概括起来,制约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有效开展的主要因素包括:1、知识产权教育理念落后,定位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早在2008年国家就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但是至今教育主管部门还尚未对知识产权教育做出硬性规定,从上到下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的顶层设计。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教育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教育理念相对落后。在知识产权教育是否开展上,一些高校领导、科技管理人员、学生管理部门和大学生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学专业的学科内容,与非法学专业学生没有多大关系,导致部分高校甚至连知识产权的选修课都没有;在知识产权教育的性质上,大多数高校将其定位为专业教育而非通识教育;在教育层次上,部分高校归属于精英和职业教育,只在法学专业开展,而在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中基本没有设置知识产权教学课程;在教育实践中表现为偏重法学理论、轻业务实践。2、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理工科院校的知识产权教育系统性不但指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内容的系统性;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基本知识传授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能力训练的综合性。目前从已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理工科院校来看,第一,主要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理论知识讲授为主,很少开设与理工科知识相关的课程,不符合理工院校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第二,在课程讲授过程中比较注重知识的法理性分析,而与科技创新应用方法与实务的内容深入结合分析很少,缺乏知识产权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在非专业性的知识产权选修课中,没有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来设计教育的特色内容与方法。大学生普遍存在知识体系比较单一的问题,缺乏对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与应用能力,更无法满足创新创业中的实际要求。3、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陈旧、手段单一,实践环节缺乏在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高校中,大部分通过开设《知识产权法》公选课开展普及教育,偏重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教学,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以及知识产权维权等内容更是忽略不计;部分高校通过开展不定期的知识产权报告会、竞赛等活动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知识结构呈现碎片化现象;还有少部分高校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蓝本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知识产权教材也过分注重理论,缺少案例,无法用知识产权的内在创新性唤起大学生的创新欲望。上述情况大都以传统课堂讲授、法理教育为主,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手段并未得到全面运用,实践性教学环节课时欠缺,也缺乏实践性平台,实践教学近乎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