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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1+x”证书制度下高职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产教融合实践课程体系进行研究。分析了实践课程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实践课程体系构建路径及保障措施,以期更好地推进“1+x”证书制度的落地,培养出更多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关键词:“1+x”证书制度;高职;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产教融合;实践课程体系
本研究探讨了“1+x”证书制度背景下建设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与创新方法,这一系列的改革将使教学内容充实化,更加有针对性地培养专业领域人才。
1现状及存在问题
A.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度不够。以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学院为例,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特别是实践课程标准的过程中,专业教师团队会到建筑企业进行调研,集中搜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和建议,但在后续的人才方案和课程标准的修订过程中,一些企业并未参与。另外,缺少健全的制度,校企合作的方式和流程不够规范,难以满足“1+x”职业证书制度的要求。B.课程内容与“x”证书内容存在一定脱节。目前,工程管理专业的相关技能证书繁多,但这些内容由于课时量的限制和课程结果设置的不合理而没有有效融入课程里面,使得专业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学校培养的人才尚未与企业需求完全匹配。C.学生对“1+x”的认知度和重视度偏低。大部分学生对“1+x”证书的认知还不够明确,不确定未来证书的用途,缺乏学习动力。另外,培训内容存在一定难度,再加上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学院还未出台证书与学分置换的具体政策,考完证书还需要参加课程的考核,而且考证非毕业的必需条件,这就导致学生参与培训和考证的积极性比较欠缺。
2“1+x”证书制度下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实践课程体系构建路径
2.1构建依据
[摘要]随着职业教育的改革,中高职衔接办学快速发展起来,如何使中职和高职办学真正融合并体现其优势,是高职人才培养面临的新挑战。根据新要求,确定中高职一体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人才“技术+管理”的培养目标,从中高职融会贯通、课程体系重构、工学结合教学、选拔评价创新等层面改革实践是有效路径。
[关键词]中高职一体;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中高职衔接作为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一环,经历了“对口招生”“3+2”,发展到现阶段的“五年一贯制”。现有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五年一贯制”人才培养,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浙江建筑业发展和现代化职业教育改革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建管专业中职学生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但总体上来说,“五年一贯制”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实践中遇到了一些窘境。首先是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中高职办学的定位区分度不大,中职高职都定位为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导致“中职不中,高职不高”;其次,从中职到高职学生年龄阶段不同,身心发展和认知能力有明显区别,两个培养阶段对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需求有本质变化,可目前中高职课程体系有的文化课程脱节、专业课程仅是简单叠加;再者,中高职对学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要求是递进的,高职要求中职为迁移学习准备条件,形成两阶段知识、能力培养正迁移,现有教学模式效果不明显甚至产生负迁移。怎么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的特征,聚焦“五年一贯制”,体现中高职一体人才培养优势,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前在工程项目日益大型化、复杂化的趋势下,工程管理正朝着多阶段、全过程管理方向发展。这种新发展对建设工程管理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但“五年一贯制”的学生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学习能力相对不强。这就需要厘清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中高职相衔接人才培养目标:中职阶段打好文化知识基础,掌握土木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型人才;高职阶段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信息工程学的基本知识,并对中高职所学知识进行贯通,使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知识进行有效融合,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技能型人才。根据中、高职衔接的明确培养目标,实现3+2>5。
一、中高职融会贯通
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中高职衔接模式从原有的“3+2”分段制培养模式变更为当前的“五年一贯制”,不是中职、高职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的数式简单换算,而是要求中高职培养能够一体贯通。从专业一体化培养的角度,中高职共同规划和制定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安排教学计划、课程选择、实践实习、考试评价、质量监控等环节,衔接中职、高职阶段素质教学课、专业教学课、专业拓展课、素质拓展课和建设工程管理综合实训实习。在中职阶段侧重学生技术知识学习,打好坚实的技术基础;在高职阶段侧重增强学生的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学习,并通过融会贯通的课程体系使中职技术知识体系和高职管理知识体系深度融合,解决中高职脱节、中高职不分的弊端。当然亦要发挥中高职的办学自主性、特色以及区域性职校特点,在掌握中高职需求的文化、技术知识要求的基础上,开设适合区域性学生个体发展的自主课程,例如杭州建校建管专业开设装配式施工技术及抹灰与镶贴等,金华建校施工专业开设砌筑工操作及钢筋翻样与绑扎等特色课程。
二、课程体系重构
在专业课程体系的教改实践中,把握职教“行动性知识的学习”特征,对专业课程进行整合、重组、优化,构建中高职有机衔接课程体系。(1)在中职所学工程技术知识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在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教学的传统优势,立足项目全过程管理,创新设立建设前期管理、工程总承包管理实务等课程,突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施工管理等项目多阶段管理融合。(2)基于前置课程对全过程管理的衔接及融合,开设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与施工、BIM在项目管理中应用等课程。在工程全过程管理模拟中,使工程管理数据在项建、可研、土地取得、设计、施工、运营的项目各阶段传递与应用,基于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对比与控制,结合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让学生在模拟中融合中职的技术知识和高职的管理知识,成为既具备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又掌握经济及管理等知识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实践证明,通过课程体系的重构,可以使技术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融合,更好地实现中高职衔接。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量相对增多。为了实现建筑行业的现代化,其对于建筑人才的技能需求也相对提高。故而,当前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重视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的创设与教育的开展。本文结合高职院校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其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思路形成、结构构件与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三个方面加以研究,并且提出以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联合的给予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建设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以期望为我国建筑行业的人才培养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工作过程系统化;高职建设工程管理;课程体系;设计
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其对于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量相对增多,但是,从实际状况来说,我国对于建筑行业的人才培养存在极大的缺失。虽然,很多院校认识到了建筑行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也开设了对应的专业。但是,优于缺乏教育经验,多数院校都是以理论教学为主,这就使得其培养的人才缺乏应用能力,自然在进入岗位后,会存在严重的技能缺失。因此,我院针对建设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设计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并对其进行应用研究。
1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建设工程管理课程体系设计原理
工作过程是指个体为了完成某项认为并且获得对应的工作成果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程序,其具有完整性与目的性,是一个综合的、时刻处于运动状态但是相对稳定的系统。而高职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其本身就是一项为岗位服务的专业教学,其最终落脚点是建设工程管理。因此,传统的理论教学无法满足岗位的需求,必须要对其进行调整。工作过程系统化的教学理念,以建设工程管理为基本导向,并且确定职业岗位群与各个岗位相对典型的工作任务,明确完成这些任务所需要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从而为教学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并以之为原理,最终形成该专业课程体系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设计思路。
2构建高职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框架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该种课程体系构建的基本参照是建设工程管理,因此,我院在相应专业的教学中,以建设工程管理为主线,对其所需要的知识点与技能点加以梳理和整合,形成了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与技能的全新课程体系。以专业基本素质课程、文化课程和职业道德素质课程来提升学生的基本素养;以成本估算技巧、进度计划把控与项目控制能力等来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以基础工程施工等课程教学来提升学生的专业核心能力。对多种能力的综合培养,形成该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以此为课程开展的指导。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内容
1.对施工材料的检测
建设工程检测要对工程进行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成品材料以及其他的材料进行检测。对于这些材料的检测首先要在进入施工场之前进行严格的筛选,合格后才允许进入施工场。在进入后还要进行抽样检测,以保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对一些新材料的使用也要保证检测通过之后才能推广使用,严禁盲目运用新材料。
2.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与检测
工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要定期进行维修与检测,对机械设备的维护要依据“防患于未然”、“早发现,早治疗”的准则来进行。只有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才能实现工程的顺利进行。机械设备的维护与检测需要引起施工人员的足够重视,需要建立专业的团队,将专业化与系统化相结合,以实现工程建设的设备最优发展。
3.对施工质量的跟踪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工程项目的规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对每一项分工程进行试验检测,这便是对施工质量的跟踪检测。跟踪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道路中心线的检测、压实度的检测、路基路面的承受能力的检测、水泥混凝土的检测等方面,这每一步的检测都要严格按照检测标准,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每一环节的施工质量都达到要求的标准,继而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要求。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管理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通信建设也应遵循条例的管理要求。但由于条例中建设工程的分类与通信行业的工程分类不同,条例的管理要求和工程门类无法准确匹配,管理上易产生偏差。本文试通过分析法规制定的脉络揭示条例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作用,通过剖析通信行业与土建行业在建设工程分类上的差异,分析产生理解偏差的原因,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法规要求提供思路。
关键词: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简称“使用年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要求。而“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建筑设计行业对上述要求的具体化,已经过多年实践,有成熟的应用规则。近年来,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开始注重落实这一规定,要求各专业制定相应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在咨询设计文件中注明。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通信建设工程范畴内的所有工程,本文对《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研究,聚焦分析建筑行业对《条例》的理解和实践。
1条例溯源分析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但《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哪一类工程需注明、哪一类工程不需注明。而条文中除了关键词“使用年限”,还包含了另外一个关键词“建设工程”,让人理解为注明“使用年限”,是针对的“建设工程”定义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但实际上,在建筑行业普遍遵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仅有部分专业的设计文件要求注明使用年限,而并非对所有专业,这种做法已成为共识。但要以此来说明《条例》并未要求所有专业的设计文件都要求注明“使用年限”,恐怕不能得到非土建行业的认可,为此,有必要首先对“使用年限”这一关键词追本溯源,搞清楚《条例》规定“使用年限”的作用是什么,它的管理对象是谁。“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这一要求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其出台的背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基于《建筑法》,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通过第279号国务院令,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同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施工图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至此,有关“使用年限”的要求在设计行业正式落地。从法规制定的脉络上可以看出,“使用年限”的提出是响应《建筑法》有关工程保修制度的要求,为确定工程保修期提供依据,而承担保修期责任的管理对象是施工单位。那么,是否所有门类的建设工程都要根据“使用年限”确定保修期呢?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通常建设工程可按照自然属性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3类。而《条例》做了细化,第一章第二条对建设工程的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对于“使用年限”用途,列在《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章节中,具体内容如下。其中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中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条例》明确地规定了保修期的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确定保修期的依据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同时,并未将“使用年限”与所有门类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关联,仅与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工程有关,即通常所说的“土建工程”;而其它条款直接规定了保修期。可见,“使用年限”在《条例》中的覆盖面有其特殊性,其并不针对所有门类的建设工程。那么,为什么仅有“土建工程”需要通过使用年限确定保修期,而其它类型的工程直接规定保修期呢?这是因为国家针对“土建工程”在耐久性和可靠性方面的要求,划分了100年、50年、25年、5年几个不同的层次的年限。按不同年限设计的工程,在设计原则、材料、质量控制方面的要求都不同,需要通过设计落实到工程中,所以这种年限划分称为“设计使用年限”。因此,也可以说,确定设计使用年限是针对土木建筑类工程的专属要求。而不同使用年限对应不同的工程保修期,这与《建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理解了上述特殊性,也就能够理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也仅是针对“土建工程”,而不是所有门类的建设工程。对于通信建设工程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条例》要求,确定哪些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制定“使用年限”,可以通过分析通信建设工程构成来确定。按照《条例》中建设工程的分类模式,可将通信建设工程分为通信建筑工程、通信线路、管道工程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等。基于这种分类,只有通信建筑工程对位“建筑工程”,需制定“使用年限”,在国家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已有明确规定;通信线路和管道工程中的构筑物(如杆、塔、通信隧道等)可对位“土木工程”,必要时可参考有关国标确定设计使用年限;而通信建设工程中覆盖面最为广泛的电信类工程均对位于设备安装工程,并不需要制定“使用年限”。
2工程分类对比
通信业的工程分类并不是按《条例》中建设工程思路划分的。一般按通信专业划分可分为有线传输工程、无线通信工程、电信交换工程、数据通信工程、移动通信工程、电信网络工程、通信电源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等。根据目前施行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标准中涉及通信类的工程包括通信设备工程、计算机信息网络工程、通信机房与通信枢纽工程、通信线路工程等几大类,各类均以设备安装工程为主,如通信设备工程包括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程控电话交换机设备安装工程、光纤传输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等;其中通信机房与通信枢纽工程也是指建筑中的设备安装工程。追溯更早期的文件,如邮电部1995年颁布的《通信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将通信建设工程分为通信线路工程和电信设备安装工程两大类。通信线路工程包括长途干线、海缆、市话线路、有线电视网、建筑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电信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市话交换、长途交换、通信干线传输及终端、无线通信及无线寻呼、卫星地球站、无线铁塔、数据网分组交换网非话业务网、电源。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条例》管理的建设工程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是土建工程,而通信建设工程主要基于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土建类涉及很少,两类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对象有很大不同。《条例》是基于《建筑法》,从建筑工程线条发展而来,条文语境自然以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为核心,管理对象以土建工程为主,以管线及设备安装为辅,管理要求侧重“土建工程”;而通信建设工程无论是从工程重要性还是投资额来考量,都是以线路和设备安装为主,土建工程为辅。那么,当使用具有土建工程基因的《条例》管理通信工程设计时,因管理要求不能与工程类别直接匹配,执行上会产生偏差。所以,当通信行业参照《条例》进行管理,如果仅从条例本身出发,不去追溯《条例》的源头《建筑法》,就看不到《条例》的管理侧重点,看不到《条例》第二十一条中“使用年限”和第四十条中“保修期”之间的联系;由于《条例》第四十条中没有明确的针对通信工程分类的保修期要求,此条文会被理解为对特定工程的要求,而与通信工程无关,从而忽视了“使用年限”与“保修期”的配套使用关系。3结束语从《条例》的管理意图看,规范“保修期”才是根本目的,而规定“使用年限”只是中间环节,脱离“保修期”制定“使用年限”并不是《条例》的管理要求。同时,“使用年限”是针对“土建工程”的要求,通信工程设计并不需要各专业都制定和落实“使用年限”。实际上,由于行业特点,通信工程直接按照《条例》进行管理存在工程分类不匹配的问题,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并从通信工程设计和通信工程施工两条线提出管理要求。设计环节可借鉴《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做法,制定类似的通信工程设计管理规定,针对具体专业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施工环节可借鉴《条例》第四十条:“电气管线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两种标准,而信部规(2005)418号文《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中有“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保质期到期后结算”的说法规定了质保期,通信工程也可参考采用。